不久前,中国保监会发出了《关于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所规范、调整的对象,是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简称商业车险)。显然,商业车险是相对于交强险而言。依此推理,交强险不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多年以来,保险行业都把交强险以外的汽车保险称为商业车险,也就是说,人们习惯上认为交强险不属于商业保险性质。
交强险是否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关系到对交强险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原则、交强险的费率制定原则等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概念上明确交强险的性质。
从理论上讲,商业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而言。
《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商业保险行为。”这就意味着,保险,如不加其他限定和说明,就是指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由《保险法》调整。对于社会保险,国家专门制定了《社会保险法》予以调整。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虽然均具保险字样,但性质不同,法律上都有明确的定义,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
政策性保险,是国家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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