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元旦起,所有车票将不再包含票价2%的保险费用,这意味着乘坐火车的乘客将不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本报今日A14版)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与《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1987年、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类似保险,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延续了下来。 该项强制保险之所以为人诟病已久,主要原因是其违反了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诸多法律。首先,保险法第11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条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只属于部门规章,这与保险法存在明显冲突。 再者,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在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中,除非旅客有着故意或重大过失,运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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