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登记在其名下的粤BB58××号10座及20座以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5月27日0时起至2009年5月26日。2009年2月13日,刘某允许的驾驶人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舒某发生碰撞,致使舒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某持B2驾驶证。2009年5月18日,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认定舒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舒某遂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刘某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该院作出民事判决,查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某持B2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舒某交通事故损失80599.32元,并承担诉讼费403元。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舒某提起的诉讼提出上诉。2010年3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驳回了某保险公司的上诉。 2010年4月15日,某保险公司赔付舒某交...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