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4日,家住广东省汕头市的张女士为自己新买的粤D/97535号丰田牌小轿车办理车辆保险。她来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盗窃保险、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自燃损失保险、不计免赔险等7个险种。当天,保险公司向张女士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其中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2006年7月28日零时起至2007年7月25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第二天,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8929元。
2007年6月28日1时20分,张女士雇佣的司机陈某驾驶粤D/97535号丰田牌小轿车,途经潮南区陈店镇溪口乡道时,与未知名人驾驶的悬挂粤U/34188号牌的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粤D/97535号丰田牌小轿车及悬挂粤U/34188号牌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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