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某市某区行驶,将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王某撞倒,王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并做出了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随后,王某之子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该次交通事故重新进行认定。但是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公安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该如何救济?为什么本案中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呢?
案例分析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难免出现错判的可能,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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