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东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今年年初,韩某驾驶奥迪小轿车行驶在世纪大道上,与蒋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全责,蒋某向保险公司报险。
经核定,保险公司认为韩某的车辆右轮毂被撞击得变形,需要更换,但轮胎只是存在刮擦,无需更换。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清单及定损金额,修理费2.2万元。
这辆车是韩某年前结婚时父母送的婚车,价格不菲,他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坚持更换轮胎。
由于修理费无法协商一致,韩某拒绝在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上签字确认,并电话通知4S店将车辆拖去维修。
韩某一共支付了车辆修理费3.5万元,其中轮胎更换费用1.3万元。
提走车后,韩某多次和蒋某及其保险公司联系,希望对方赔偿车辆修理费,但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过高,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况,只同意按照定损金额2.2万元进行赔偿。
8月份,韩某将蒋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江东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3.5万元。
法官主持调解,但双方态度都很坚决,不愿让步。不过,双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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