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把自己的捷达车借给老友刘先生,刘先生驾车与一 辆大型装载机相撞.装载机没有损失,但捷达车受损严重,幸 好人没事。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故双方各负50%的责任。保险公 司接到报案查勘后认为是保险责任并确定捷达车修理费为2万 元,并建议钱先生先向装载机索赔或向法院起诉。 钱先生心想,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条款赔付最多也就是2万 元,还要扣除免赔率。于是钱先生与刘先生私下“制作”了一 份租车协议,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装载机除赔偿1万元外,还要承担刘先生租金的损失。 后法院判决,直接损失与租金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钱先 生也得到了装载机的赔偿1万元和部分租金的损失。随后钱先生 向其保险公司正式提出索赔,要求赔偿装载机未赔偿的部分。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文件后却拒绝赔偿了,钱先生很不明白,为 什么报案时说是保险责任,索赔时却得不到赔偿了。 原来,问题出在租车协议。法院的判决书清楚地说明,钱 先生的车是租给刘先生,并且双方签订了租车协议,法院的判 决是接责任判定损失承担,而保险公司的赔偿是按保险条款的。 ...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