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交强险规则是零时起保制,所谓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
早在2009年,保监会就注意到保单不能即时生效这一问题。2009年3月底,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交强险将实行“即时生效”。
而此前,交强险也不是购买后立即生效的,其生效的起始日期同样为车主投保的次日零时。也就是说,如果车主是当天购买的交强险保单,要到次日零时整才能生效,这就出现了这两个时间点当中的没有保险覆盖的“空当”,一旦在此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得部分投保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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