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在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抗辩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上,且事故责任未能认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的判决作出了否定的回答。9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对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在非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在5万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2005年12月30日中午,陈小姐骑自行车经过镇江某公司大厦西侧通道处,突然被谢某快速驾驶的苏L-09196轿车撞倒,因事发突然,谢某又操作不当,将陈小姐连人带车顶向路边的铁门,致铁门凹陷,造成陈小姐腰椎多处压缩性骨折,现陈小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对生活、工作等造成严重影响。陈小姐至今卧病在床,婚礼也无法如期举行,陈小姐的母亲来镇江探望陈小姐途中被摔成骨折,此次车祸给陈小姐精神造成很大创伤。苏L-09196轿车系镇江某公司所有,镇江某公司为该车在人保财险京口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陈小姐于2006年6月6日向京口区法院起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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