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与刘某各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大货车一辆。二人约定,张某负责货车驾驶,刘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后张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6年,张某驾驶的货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货车全部毁损,张某也当场死亡。刘某在发生事故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张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张某的家人一起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张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张某进行赔付。刘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张某与刘某共有,张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焦点】
本案的焦点有三个:一是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二是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三是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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