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都认为机动的产权变更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即以“过户”为依据,未办理过户手续就不承认机动车的权属发生了转移。但是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国施行了《物权法》,该法实质上否定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只有办理“过户”手续才生效的规定。
机动车是公民和法人最重要的动产之一,我国《物权法》专门辟有“动产交付”一节,其中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5条又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的变动依据是公示规则,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机动车作为动产之一,其变更的依据应该是交付,即从所有人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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