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与车主的关系

 所属分类:  2013-10-8 12:18:15    加入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人们都认为机动的产权变更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即以“过户”为依据,未办理过户手续就不承认机动车的权属发生了转移。但是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国施行了《物权法》,该法实质上否定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只有办理“过户”手续才生效的规定。

  机动车是公民和法人最重要的动产之一,我国《物权法》专门辟有“动产交付”一节,其中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5条又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物权法理论,物权的变动依据是公示规则,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机动车作为动产之一,其变更的依据应该是交付,即从所有人将车辆

  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就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而不是以是否“过户”登记为准。

  其实《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物权法》的原理,机动车不以登记名义人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车辆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必然是机动车的所有人。

  那么,车辆管理部门实行的机动车“过户”登记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呢?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一种行政管理和监督措施,是一种备案行为,是对某项民事行为的事后记载,它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的登记不是同一类法律概念。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均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以后,机动车产权的转移将以实际交付为法律依据.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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