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职能有哪些?
职能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是事物本质的客观反映。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决定的,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保险的职能可分为两类;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1)保险的基本职能。根据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保险基本职能就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始终面临遭到破坏的危险,面对惨重的损失,单靠某个企业或个人是难以承担的,有组织的经济补偿成为必要,保险形式应运而生。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在遭受灾害、事故的时候能够获得保险补偿和保险金,通过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企业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购买原材料等用品,支付生产停顿期间所需要的费用,把因生产中断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险对个人可免除或减轻不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本人及家属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为了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保险人必须根据保险合同或事先约定,收取一定的保险费,事先组织保险基金,以便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
保险补偿不同于社会救助。保险是保险人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出保险费率,在收取保险费的基础上建立保险基金。保险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关键在于它依靠精确计算,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使原来不可预测的经济损失,通过保险费的方式固定下来。保险的补偿和给付,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履行,排除了财政支持的公共性和政策性及社会救济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保险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职能,既是它固有的本质功能,也是其他基金所不能代替的。
(2)保险的派生职能。对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学界有着不同的认识,比较多的学者赞同保险有防灾防损和融通资金的职能。
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是由保险经营性质决定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减少灾害和事故的发生,尽量避免保险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险人为了减少赔款,提高经济效益,必然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人从日常业务中掌握大量保险财产的位置和分布,以及分析各种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资料,对灾害原因有比较确切的分析和结论,从而积累丰富的防灾防损的工作经验;同时可以运用保险财力和专业人员的技术力量,提出防灾防损的方案。防灾防损工作必须具体地体现在保险制度、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提高被保险人遵守安全法规的自觉性,增强社会防灾防损的能力,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险的融资职能是指将保险组织的可运用资金,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以便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由于保险人经营的连续性和保险事件的随机性,在保险人的业务经营中会有一部分资金处于暂时的闲置状态,这种处于暂时闲置状态的资金构成了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保险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银行存款、证券投资、抵押贷款等。保险业越发达,保险投资越重要,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也就越多。保险人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获得赢利,加快了资金的积累。有了雄厚的保险准备金,可以提高保险人应付巨大危险的能力,增强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同时也突出了保险业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保险更好地成为社会稳定器。’
(3)机动车辆保险的职能。保险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职能,同样也是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职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走向文明,汽车文明在给人类生活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不仅如此,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大,特别是在发生第三者责任的事故中,其损失是难以通过自我补偿实现的。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及风险损失是难以通过对风险的避免、预防、分散、抑制以及风险自留就能解决得了的,必须或最好通过保险转嫁方式将其中的风险及风险损失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和转移,以最大限度地抵御风险。汽车用户以缴纳保险费为条件,将自己可能遭受的风险成本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嫁方式,在大量的风险单位集合的基础上,将少数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后果转嫁到全体被保险人身上,而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对其实行经济补偿。通过机动车辆保险,将拥有机动车辆的企业、家庭和个人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其损失后果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与转嫁。机动车辆保险是现代社会处理风险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是风险转嫁中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技术,是不可缺少的经济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