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有什么特征?
(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险法规定的投保原则是自愿与合同制度,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都依据保险法办理,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依法强制实行,甚至无须采用合同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其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汽车因保险事故所负的赔偿责任以保险方式转移给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使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合理的基本保障,实质上是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述权利:
1)直接追诉。对于强制保险来说,第三者不受任何限制,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求得赔偿,这是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不同之处。
2)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下,受害人不受被保险人违背保险单条款的影响,其求偿权利可以依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
3)故意损害亦可求偿。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下,不论损害是否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来说都出乎意外。所以,在故意损害的情形下,保险人仍要负赔偿责任。
(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不可选择性。一般汽车责任保险是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保险责任的大小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进行赔偿。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只能提供给被保险人基本的保障,保障范围一般包括死亡给付、医疗费用支出、伤残给付和收入损失等四项,具有不可选择性。
(4)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与使用。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依照保险法由商业运作的保险人管理和使用;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基金,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信托人管理和使用。
(5)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汽车在使用的同时,往往易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人伤害。一般汽车责任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大小,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多采用无过失责任为基础的归责原则。
(6)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车上责任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多数仅限于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至于乘客是否包括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范围内,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较窄,其费率由政府统一定制,保险人不能订立,所以保险费率相对较低,具有公益性,以利于顺利实施。我国新实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承保范围仅限于第三者的人身与财产伤害,并实行不盈不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