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未到手出险是否该被拒赔?
李某参加驾驶员执照考试,理论和驾车考试均通过,B型执照待交通警察支队发放。第二天上午,李某高高兴兴驾驶自购的大货车前往广东,途经某地因一妇女突然横穿公路,加之李某车速快、判断失误,将妇女撞成重伤,货车翻车,损失惨重。出险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业务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李某称驾驶证在交通警察支队。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马上驱车前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查明李某考试合格属实,但驾驶证还未填好,未发放。
两个月后,经交通警察支队调解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4万余元,车损2万多元自负。李某持调解书到保险公司索赔。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受案后,即召开了一个分析会。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该赔偿,理由是,李某已于出险前一天通过驾驶员执照考试,成绩合格记录在案,说明已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驾驶技能,可以认为是合格司机。至于未领取执照,只是形式问题,故应按规定给予理赔。第二种意见:此案应给予部分赔偿,理由是:李某已考试合格,只是交通管理部门考试与发证有个时间差,造成当时事实上无执照,故可按有执照未带处理,李某应负部分损失,即保险公司应赔付第三者损失,车损自负。第三种意见:此案不应赔偿,其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无有效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李某当时实际上无驾驶证,故属责任免除范围,应拒赔。最后,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认为第三种意见正确,作拒赔处理。
接到拒赔书之后,李某不服,当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认为,李某肇事,属无证驾驶。第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合格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当时李某未持有、未拿到驾驶证,届“没有驾驶证”范畴。故李某既是不合格驾驶员,又算是没有驾驶证,由此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李某虽考试合格,但未领取,应按无证驾驶论。第三,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咨询答复,也认为必须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才可驾车。
法院在庭外作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并当庭听取了双方的辩论互相举证后认为,被告拒赔理由充足,李某“无证驾驶”结论成立,李某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车肇事,损失全部自负。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遂向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经过充分调查、取证、问卷分析,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里提醒各位通过考试但尚未拿到驾驶证的“准驾驶员”,千万不要急着上路一试身手,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得不到保险赔偿,还是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