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2-7-3 23:26:29    加入收藏

2002年1月,王某将其拥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该车投保一个月后,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王某及车上两名乘客陈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半个月后,王某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单证后,除对车损部分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了争议。经保险公司查抄底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由于受伤三人包括王某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各自花费的医疗费也不同,其中王某花费2000,陈某花费3000元,李某花费4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选择不同的伤者作为赔付对象,赔款结果是不一样的。

就究竟该赔哪一个座位,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讨论此案时,出现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做约定,按惯例,应视为驾驶员座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即

车上人员赔款=2000(元)×(1-20%)=16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既然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一个座位未做约定,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保的是哪个座位。为体现公平,应将受伤三人的医疗费相加,求出平均数作为赔付金额,即

车上人员赔款=(2000×4-3000+4000)/3×(1-20%)=24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险费率规定“凡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核定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5%”,本案中被保险人按照选择座位的方式投保一座,并且按选择座位的费率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该按所收保险费的多少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其保险金额内将花费医疗费最高的乘客李某作为赔付对象,即

车上人员赔款=4000(元)×(1-20%)=3200(元)

案例分析:

由于案发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在选择座位投保时一定要约定明确投保哪一座位,因此,被保险人较多地采用了选择座位且不约定哪一座位的方式投保。这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均视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受伤。或者在车辆核定座位数内,当受伤人数多于投保座位数量时,要求将产生医疗费用高的伤者作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就属此例。

实际上,在选择座位投保时,除了驾驶员座位可以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约定外,其余座位均无法明确。例如,一辆45座的大客车,被保险人要求投保其中的15座(包括驾驶员座位)。保险公司在承保中除了对驾驶员座位可以特别约定外,其余的14座均无法确定。出险后,只能按照出险人数、选择的座位数和赔付金额的多少理赔。

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与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所依据的保险费率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本案被保险人是按照选择座位交纳的较高金额的保险费,既然没有约定,就应该以赔付金额最高的乘客作为理赔依据,因此,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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