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湖南车船税办法突出促进节能减排环保理念
从2012年起,延续多年的车船税有了新变化。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湖南省政府也出台了新的湖南车船税办法。
新的湖南车船税办法突出促进节能减排、倡导低碳环保的理念,确立了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的原则,并根据湖南省车辆保有量、税负状况和毗邻地区情况,确定了总体税负基本不变、优化税负结构的思路。
新的湖南车船税办法对9人(含)座以下乘用车将根据排量大小予以了细化,分成7个梯度征收,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1.0升(含)以下的车辆最低,年税额12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车辆年税额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车辆年税额3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车辆年税额72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车辆年税额192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车辆年税额3120元;4.0升以上车辆年税额4800元。7档税率税额高低相差40倍。
执行新的湖南车船税办法后,占湖南省乘用车87%比例的2.0升(含)排气量以下的车辆适用税额适当降低或基本保持不变,最多减税120元。排气量2.0升以上车辆适用税额则分档上调。
2012车船税法条例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外,湖南车船税办法还新增了两类减免税车船。即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按固定线路、站点、时间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新的湖南车船税办法保持了原先的交税方式,纳税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也可以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作为车船税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