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条例》规定2012年交强险费率挂钩交通违法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2-12-21 9:12:14    加入收藏

近日从交通部门获悉,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5月1日起施行。2012年交强险新规则的条例明确了交强险实行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同时规定,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是否上浮,除了要看被保险的机动车有没有发生事故之外,还要看有没有交通违法行为。

热点一:2012年交强险费率挂钩交通违法

修改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其中有一条规定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这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一位交管专家告诉记者,之前交强险费率上浮与否,只跟是否发生责任事故有关。那么,什么样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上浮保费?上浮的幅度又该是多少呢?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交强险条例已经修改,相信不久后具体费率浮动的办法就会出台。

热点二:2012年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新修改的《条例》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这也意味着,设定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在这之前,交强险一直饱受诟病。”常年从事交通事故诉讼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目中获利颇丰”。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早已超过1亿辆,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而根据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赔付额最高每年也只有177亿元左右。余下的620多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合计不会超过200亿元)后,还会有400多亿元的结余。

热点三:醉驾、毒驾伤人,也应赔付

不久前,最高法出台了司法解释,要求醉驾、毒驾等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12年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付。

饶城一位长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的交警告诉记者,按城区大队来说,一个大队每天处理大小事故多起,但醉驾引发的伤人事故有时候一天都没有一起,而毒驾更是鲜见。根据原来的交强险条例,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经济本身也困难,就出现了扯皮的现象,受害者躺在医院无钱医治,而醉驾者被关在看守所内,也没有钱赢得受害者的谅解,受害者家属只好一次又一次找交警,但面对这样的情况,交警也无能为力,只能让他们去寻求法院的帮助。

因此,过去在处理醉驾引发的伤人事故时,交警也留了一手。“如果人身损害比较大的,我们会建议受害者家属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位交警说,根据一般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固定完证据后,肇事车辆应该发还给肇事者,其他的赔偿部分可以交由保险公司处理。但遇到醉驾事故,交警不太敢把肇事车发还给车主,“万一肇事者没有钱赔偿,受害方就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了。”因此,他们会建议受害者或者家属,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先把肇事车保全下来,万一肇事方无钱赔偿,至少还有一辆车在手里可以拍卖。但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释如果得以实施,“我们就可以按照普通事故的流程去处理。”这位交警说,交强险一般最高赔额为12万元,其中财产损失2000元,其他的都是人身伤害等损失。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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