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强制险计算如何进行?
汽车强制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汽车强制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汽车强制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汽车强制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考虑到其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三者险不同,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此外,汽车强制险计算方法也和车辆种类有直接联系。
汽车强制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按照规定,汽车强制险计算标准根据机动车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算,暂不根据驾驶人计算。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
汽车强制险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汽车强制险计算时价格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仍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最高下浮30%。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0%;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上浮30%。另外,交强险的价格浮动,还和酒驾有关联,若上年度出现酒驾情况,交强险最高上浮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