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交强险赔付标准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1 16:26:06    加入收藏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注:2008年2月1日起,条款第八条规定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为:(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元。

  一般只有在双方损失均低于2000元时才适用互碰自赔

  交强险赔付标准为 死亡伤残 11万 医疗1万 财产损失2000.

  所以赔偿对方的摩托车损失最多只有2000元,医疗费最多是1万。

  由于摩托车交强险赔付率非常高,财险公司基本都不会承保。保险公司承保就是要赔钱的,所以估计核保就通不过,除非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要做这个业务。

  据每日经济新闻6月1日报道,保监会江苏保监局网站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因拒绝承保正三轮摩托车交强险,而遭到江苏保监局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江苏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从2010年1月1日至3月22日,上述三家公司的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数量均为零。

  相关市场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此险种赔付率非常高,财险公司基本都不会承保。交强险只有180元左右,保险公司承保就是要赔钱的,所以估计核保就通不过,除非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要做这个业务。如果接到这样的投保情况,大部分保险公司会找一些其他理由搪塞。事实上,交强险基本都是亏的,但又是国家强制性的,估计这也是所有保险公司的苦处吧。”

  另据某财险公司相关人士透露,“正三轮摩托车交强险本身业务规模就比较小,公司严格管控,对于大型保险公司来说,这块业务可能只有十几万或二十几万的盈利。或许有个别的小型财险公司或车险公司愿意做这块。”

  上海某车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明确表示,“我们公司承保正三轮摩托车交强险,也愿意做该险种,只是投保人数量非常少。但我们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是城市,没有农村业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第三十八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013年4月4日

交强险“互碰自赔”简化机制已试行
    简化机制已试行 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成工作组,组织制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而各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行业车险联合信息平台也在积极准备,力争“互碰自赔”年内颁布,并尽快实施。 “互碰自赔”简化机制必然涉及到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互换、单证传递等传统流水作业,好在保险公司对于这样的“磨合”并不陌生。交强险施行之初,上海地区“400元无责财产赔付”就开始实行简化处理机制:发生两车相撞事故后在无责的情况下,客户只需在第一时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拿到报案号,签署委...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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