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否够用?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1 16:35:35    加入收藏

  交通事故中医疗抢救费用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保监会在确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过程中,对保险业交通事故医疗赔款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广泛征求了包括医学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目前8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能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的需要,能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保障。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当抢救费用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时,根据《条例》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垫付,故不会出现因医疗抢救费用不足而耽误救治问题。受害人得到抢救后,同时可以获得死亡伤残赔偿。交强险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可以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说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人员受伤,除驾驶人员外,亦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但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均将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排除在赔偿对象之外。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各保险公司制订的格式保险合同,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系行政法规,这里认为发生争议后应当以国务院条例为准。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显然不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人员。这里出现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扩大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当予以肯定,立法部门在修订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致的问题,将此问题解决,以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

2013年2月26日

车主在改装车辆的时候,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去年5月我买了一辆迈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险。今年1月,我在前往浙江的途中发生追尾,交管部门判我负全责,维修费花了近2万元。事后,我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却说我对车辆做过改装,没及时通知对方,因此拒赔。现在我想换一家保险公司,不知其他公司是否也这么不讲理?” 这是一位网友近日在保险网站论坛发的询问帖。显然,他既是一名驾车新手,同时对于车险知识亦存“盲点”。改装车辆发生事故,难道换一家保险公司就不会再遭拒赔?答案当然是“NO”。因为,这并非保险公司故意刁难车主,问题的根源恰恰就出在车辆改装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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