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理赔遭多次投诉
日前,车主郑某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告上北京市东城法院,要求人保财险赔偿2011年交通事故损失。
2010年12月19日,郑某在人保财险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处为小客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及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人保财险出具了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19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8月16日,郑某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与一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出租车自2011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19日修理三天,造成出租车承包人王某、张某承包金及误工损失1329元。但人保财险拒绝赔偿以上损失,故郑某起诉要求判决赔偿原告保险金1329元,本案诉讼费由人保财险负担。
对此,人保财险东城支公司认为,对郑某所述订立机动车保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及造成第三者王某、张某承包金损失1329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机动车保险单所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人保财险表示,因郑某主张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故该公司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业内人士透露,造成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赔付主要是基于“恢复性原则”,即能恢复到保险事故前的状态即可,所以这与维修方的结论并不总是一致。究其根本,还是由于汽车配件更换没有明文规定,车险理赔标准的弹性比较大。
针对此类问题,近期公布的《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修改完善车险条款,定细定实权利义务,特别是在理赔实务中易引发争议的车辆维修厂商、零配件来源、部件修换等问题,在合同中要予以明确,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的产生”。业内人士分析,由于车险条款涉及面较广,所以从制定到成文出台还需要一定时间。
推销时狂轰滥炸,理赔时手续繁复,这是大多车主都遭遇的现象。上海车主潘先生说,自从买了车,车险问题始终让他困扰,“譬如,车险还有几个月才到期,已经不断接到各种电话推销新一年车险,而且各类公司、各种品牌都有,不厌其烦,车主信息泄露,电话无序推销已经见怪不怪;但买了保险后,却发现推销时候那些服务承诺很难兑现,出险理赔异常麻烦,有时候耗不起时间精力,只能自费修车。”
目前一些不尽合理的车险条款也为车主理赔造成不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保险法专家方乐华说:“部分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履行代位求偿责任,或者让车主去指定维修店维修。从法律上讲,这些规定并不合理,难以让投保人满意。而投保人要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是很困难的,毕竟投保人时间、精力都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