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险责任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1-23 11:55:45    加入收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013年3月10日

第三者责任险 理赔指南
     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指南 1、如果您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应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中国人保公司报案。事故结案前,人员伤亡的费用均由您先行支付;因事故损坏的他人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您应当会同中国人保公司有关人员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中国人保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所以在支付前,您最好得到中国人保公司的同意,以免在索赔时发生麻烦。 2、您向中国人保公司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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