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监管不容忽视哪些方法

 所属分类:  2013-1-31 15:49:38    加入收藏

日前,朝阳区法院对高波、朱晨涛等16人保险诈骗案做出一审判决,分别以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判处16人14年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为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金,15名男子和1名女子故意驾车互相撞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共计41起,分别向投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城分公司、宣武分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等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38起,共计骗取保险金额68万元。

起因其实也不简单,汽车保险市场的“乱象丛生”让消费者如坠云雾,越来越看不懂(这里单说车险价格)。

买了新车,听说新车很容易被偷,所以防盗险是肯定要上的;现在到处都在施工,说不准哪天从那过有东西从天而降,所以玻璃险也要上;天气热,全球气候都在变暖,万一车着了怎么办?所以自然险也要上……。车损险、乘客险、车辆损失险、自燃险、责任险……一个都不少,这才能算是买了全险。可只要你稍微多个心眼就会发现,对于进入汽车保险业的公司,同样的全险,不同的公司能跟你算出相差百分之十几的差价来。有关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财产险业务总保费为1089.89亿元,其中车险保费收入所占比重高达68.34%。你算算,其中可操作的空间会是一个什么数?

其实,除去因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外,各保险公司在保费水平上的差别已经不是很大。但是消费者实际上感受到的价格之乱,主要是中间环节上出了问题,尤其是一些分销商,一些公司掌控能力的薄弱致使车险销售渠道的混乱。

但更深层的原因却是,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所做的都是一些传统的险种,根据整个费率条款,由于所能提供的服务大同小异,产品的同质化造成了市场竞争加剧,产品的同质化倾向致使大打价格战,不断有新公司进入车险市场而推出各类名目繁多的优惠价格,一些居心不良的分销商甚至从中设置陷阱,从监管部门角度来讲,单纯的价格管理手段已经越来越乏力。

2012年7月13日

菏泽交强险更多地负担的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
    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按照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菏泽交强险指在菏泽缴纳的交强险。它主要是对山东菏泽地区的车主而言的。 各个地区的交强险都是由国家强制征收的,菏泽交强险也不例外。交强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对它的征收主要是为了保护在意外交通事故中除了车主以及本车人员之外其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菏泽交强险也是如此,它不仅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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