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_,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_,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_,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_,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_,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_。
责任免除
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_,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_、军事冲突_、恐怖活动_、暴乱_、扣押_、罚没_、查封_、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_、核污染_、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_。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_,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_,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_,未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规定;
(四)保险车辆在竞赛_、检测_、修理_,被扣押_、征用_、没收_,全车被盗窃_、抢劫_、抢夺期间;(五)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_。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_,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_,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_、驾驶证审验未合格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_、损毁_、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_、暂扣期间或积分达到12分_,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_、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_、消防车_、救护车_、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_、易燃易爆化学物品_、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_,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_,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_,或故意破坏_、伪造现场_、毁灭证据的_。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_,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_、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_、停驶_、停电_、停水_、停气_、停产_、通讯或网络中断_、数据丢失_、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_、泄漏_、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用于车辆使用的机油泄漏造成的损失);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_、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八)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_。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_,本公司不负责赔偿_。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_,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_,本公司不负责赔偿_。
赔偿限额
第七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_,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_,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_、10万元_、15万元_、20万元_、30万元_、50万元_、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_,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_。
2013年3月21日
人保财险交强险保单提前开卖,旧版车险同时废止但“老”保单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