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车险理赔条款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赔偿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必要、合理的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金额/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四)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就残余部分的折价及处理方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免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