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要确定被告莫遗漏连带主体

 所属分类:  2013-1-27 15:51:57    加入收藏
确定被告莫遗漏连带主体

  【案例】张某受李某聘请驾驶大客车,李某的大客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一天,张某驾驶客车时车辆发生故障,便停车维修,乘客小雨下车方便。此时,卫某驾驶的大货车突然从后面撞上客车,小雨被移位的客车辗压致死。交警认定张某和卫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查明大货车的车主邓某也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小雨的亲属在索赔时遇到一个难点:涉及到的关系人众多。在此情况下,原告理智地选择了有赔偿能力的当事人,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小雨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9万元,承包人李某、挂靠单位某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此外,还判决邓某、卫某共同赔偿小雨父母丧葬费、死亡补偿费9万元,保险公司同样在邓某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判决生效后,小雨父母及时获得了赔偿。

  【点评】在某些情况下,赔偿义务的主体呈现多样化,因为权利人作出了不同的选择,被告的具体对象便会有所不同。如案例中的小雨父母,如果只以直接侵权人张某和卫某两位司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不追加客车承包人李某、挂靠单位某客运公司及邓某为被告,则两家保险公司不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当事人如何选择被告很有学问。因此,对于复杂的纠纷,如果当事人拿捏不准,可以聘请代理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看看将哪些人推上法庭的被告席更恰当。在选择被告时,切莫遗漏具备履行能力的义务主体,也不要放弃对连带责任主体的追究,这样才能增大合法权益兑现的概率。

2013年6月29日

逃逸案件受害人状告保险公司
    昨天上午,本市首例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案在朝阳法院开审。 由于被告的主体不对,被告代理人拒绝在法庭上做实体答辩。因此,法庭宣布原告撤诉,变更被告名称后再次起诉,择期再审。 今年3月30日晚,吴明希在车祸中被一辆黑色小汽车撞伤致死,肇事车辆逃逸。为抢救和火化吴明希,儿子吴统真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两万余元。因此,吴统真委托律师孙勇为其向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有关的赔偿费用。原告律师孙勇说,他们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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