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控制补报案的发生

 所属分类:  2013-1-27 19:59:19    加入收藏
从严控制补报案的发生

  (1)对已经清理和注销的未决案件原则上不予恢复;车险不涉及人伤且损失小于1000元的案件不予补报案;对于超过规定报案时间,且没有经过查勘定损又无事故证明的无人伤车险案件,不予补报案。

  (2)交强险案件的补报案由所在单位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统一报理赔中心,经理赔中心分管副主任(理赔分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传真至95518办理补报案。

  (3)从严控制跨年度和超过3个月以上的补报案,须经所属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交理赔中心确认,由市分公司分管理赔副总经理审批后,转95518办理补报案。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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