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办理保险更改很重要

 所属分类:  2013-1-29 15:16:44    加入收藏

今年年11月的一天,范先生驾驶货车与私家车主老汪的轿车相撞,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且老汪伤势较重。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范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汪承担次要责任。出院后,老汪要求范先生支付赔偿金总计8万余元。但范先生表示自己只是驾驶员,应由车主林先生承担责任,而林先生则出示了他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认为老汪应当找保险公司理赔,岂料却遭公司拒绝。当事各方意见不合,最终闹至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公司与驾驶员范先生及车主林先生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徐先生存在保险关系。原来,该辆肇事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过变更。就此,保险公司认为,依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公司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法院最终一审判决,除了范先生向老汪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保险公司亦须向老汪支付赔偿金近5万元元。

2013年2月20日

不审车不换证 保险公司可拒赔
    一些驾驶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及时办理周期换证等原因,保险公司拒绝对司机赔付。近几年来,因审车、驾驶证等问题遭遇理赔麻烦的现象较为常见,车主也最容易疏忽。今天,济南保监会和济南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提醒驾驶人,驾驶证要定期参加审验、车辆要定期检验,以免造成车险理赔麻烦。 6月20日20点左右,车号为鲁YQZ71##的轿车在某小区内发生追尾事故,驾驶员为A2准驾车型,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05年5月20日,驾驶员提供的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回执有效期截止日期是2009年5月,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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