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 引保户争议
“无责不赔”
“不计免赔”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一直是车险条款中争议最多的霸王条款,车主们也一直耿耿于怀。记者日前获悉,这些霸王条款有望在这个月“作古”。保监会从去年10月份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有望于3月15日之前正式出台。这意味着,上述三大霸王条款都将被废除。
记者初步估算了下,“高保低赔”被取消后,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的旧车在“实保实赔”中将少交千元保费,在不计免赔附加险取消后也将少交465元,两项合计车主将省1500元左右。
快报记者 张波
综合《信息时报》
不计免赔附加险
项目 保额保费
车损险 20万元3099元
不计免赔附加险 465元
总保费 3564元
(注:新条款取消了车损险的不计免赔附加险,在费率不变情况下,投保20万元车损险可以少支付465元,均节省13%保费。)
按新条款投车损险
项目 保额 保费
按新车价投保 20万元 3099元
按新车价最低下浮20%投保 2587元
按现在折旧后价值投保 1819元
(注:以某家庭轿车新车价20万元,折旧后市价10万元计算,若费率不变,按新条款则原则上只需要1819元保费,比投保16万元20万元分别节省768元和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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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引保户争议
在商业车险条款中,作为主险的车损险要按新车价投保,但却以使用后旧车实际价值理赔,被车主认为是“高保低赔”霸王条款。对此,修订后的新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投保时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2010年1月8日,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二手车,当时的实际购买价是5万元,而保险公司与他确定的保险金额却是当时该车的新车价10万元并要求他支付了相应保费。不料,该车于当年9月底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损坏严重应作推定全损处理,并按出险时该车的市场实际价值赔付给他4万元,合同终止。对此,保户十分不解,认为从合同对价的原理出发,保险金额是10万元,就应赔10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统一的说法是,虽然旧车也是按新车价值投保,但这是“足额投保”,万一只发生了部分车损时,保险公司不可能用旧配件去维修车辆,而是用新配件来维修,所以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合情合理。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这个理由很荒唐。在保险理赔发生后,无论用新零件还是旧零件,保险公司都是在保额范围内,即使用的是旧零件修车花了100万,但保额是80万,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赔啊,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是以投保的范围投保的金额来理赔,而不是以新旧来定。
“实保实赔”可省千元
“其实,现行条款中,是有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三个条款来选择的,一般选择的是新车或协定价格。”一财险内部人士陈先生告诉记者,车损险是主险,所以也是商业车险中保费最贵的那部分,车价越高,保费自然就越贵。
“以现行条款,虽然可以协商或按照新车实际价格投保,但有最低下浮20%的限制,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车来说并不划算。例如,为新车价20万元的车投保,就算是用了很多年现在只价值10万元了,但车损险保额最低只能是新车价下浮20%,也就是按照16万元来投保。但这辆车如果发生全损,无论是按照20万元,还是16万元投保,最高只能按照实际价值10万元赔偿。”陈先生表示,这最高的20万元与最低的10万元保额相比,其保费相差可高达千元。此外,新条款还规定,投保车损险发生“全部损失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也简化了此前根据不同投保价格认定来确定赔付的条款。
“无责不赔”将被废止
所谓的“无责不赔”,是指只有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将“无责不赔”条款进行了废止。即将车主无责任的部分也纳入了赔偿范围,也就是说,购买车损险的车主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据悉,这项规则已在北京开始试行。
以往多数情况下,一名车主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如果在道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但在事故中又没有责任的话,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从车主的角度来看,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在无责的情况下向对方进行索赔,往往需要牵扯大量的时间和财力,而且如遇到“老赖”就更是不胜烦恼。但在保险公司看来,如果“无责也赔”,那么,就可能导致投保车主获得双重赔偿。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他的损失就应当由对方(转嫁给保险公司)赔偿。
据悉,为做到“无责也赔”,近年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建立“代位求偿”系统平台,即保险公司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先行垫付修理费,然后以“代位追偿”方式,来帮助车主完成向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