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出游拼出悲剧 未买保险司机负全责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1-30 15:20:46    加入收藏

4个人一同驾车出去游玩,没想到乐极生悲,回来的路上车撞到街边大树上,两伤两亡。亡者之一的晓昱父母将司机张伟光告到法院,要求张伟光赔偿69.65万元,同时告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昨天,记者从宝安法院了解到,这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一审判定,张伟光向晓昱父母赔偿59.65万元。另因晓昱系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而应按乘客险,即商业保险合同追究责任,故法院不支持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要求。张伟光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肇事车辆撞向大树

晓昱父母一想起女儿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的惨景,就忍不住流泪,他们在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将当时开车的张伟光告到法院,同时告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

2006年12月14日,张伟光与堂弟张志东一同约各自女友黄英红、晓昱,共乘粤B/MP6××轿车出去游玩。下午1时45分左右,4个人吃过饭后,张伟光载乘着张志东、晓昱、黄英红沿松岗燕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行至长钢广州实业公司深圳经营部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撞向对面人行道上的街道树,晓昱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张志东受重伤,也不治而亡。经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依法认定,被告张伟光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晓昱父母亡女心痛,且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交通肇事5个月后,晓昱父母将张伟光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宝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伟光赔偿晓昱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57.3万余元,丧葬费1.6万元,处理事故的差旅费、住宿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合计69.65万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确认驾驶人身份

以驾驶人身份被追究赔偿责任,张伟光对此提出了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我就是驾驶人,应通过对肇事车内的血迹和痕迹进行鉴定的方法来判断驾驶人。”

按张伟光的说法,车辆肇事后,交警到现场勘查,当时他没有告诉警察他是司机,警察只是根据同车人黄英红的说法,就认定了他是驾驶人。张伟光提出:“应通过对肇事车内的血迹和痕迹进行鉴定的方法来判断驾驶人。因此,在未确认真实的驾驶人之前,法院无从审理肇事责任的分担问题。”张伟光提出,当时车上的人员均有可能是驾驶人。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原告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一、本次事故是车辆自撞大树的单方事故,原告是肇事车辆上的乘客,不属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第三者范畴,原告直接起诉答辩人没有法律依据;二、本案涉及的保险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也说明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安排司法鉴定

宝安法院接案后,调查了肇事经过,并接受了张伟光的鉴定申请。法院决定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张伟光本人的血迹进行抽验,对粤B/MP6××车内部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鉴定,以确定在事故发生时,谁是肇事车辆粤B/MP6××车驾驶人。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对粤B/MP6××号肇事车辆进行了检验,但在法院要求张伟光在指定时间到鉴定所检验室抽取血液进行检验时,张伟光却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抽取血样。

2008年4月2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作出鉴定意见为:粤B/MP6××小型汽车受检时,已不具备检验鉴定的客观条件。也就是说,在法院安排的司法鉴定中,张伟光本人并没有配合鉴定检验,同时,由于时间相隔较长,肇事车辆可留证据的外观痕迹已受到损害。

一审判决司机担全责

2008年6月25日,宝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张伟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黄英红及死亡人张志东、晓昱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张伟光也承认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驾驶员。

本案中,只有晓昱父母向驾驶人张伟光和保险公司追究赔偿,故法院调查晓昱身份情况:晓昱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生前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其父母向法院提供了罗湖区翠竹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与收据、房产证、认购书、往来港澳的通行证、银行按揭的还款计划以及还款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对账单。

另据调查表明,被告张伟光为粤B/MP6××号小汽车车主,被告保险公司为该车承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4月18日至2007年4月17日。

2008年7月19日,宝安法院一审判决:张伟光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应赔偿原告59.65万元。同时约定,如果张伟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悉,晓昱父母在法庭审理该案过程中,撤消了“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要求。 (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乘客出险 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指出,目前在投保车险时,多数有车族较少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员或车上人员受伤,将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保险分很多品种,其中交强险为强制险,而且其他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险可选择购买。

“乘客险”就是造成车上坐的人伤残、死亡,保险公司会赔偿治疗费或身故金。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乘客是否是“第三者”?被告车主虽然购买了“乘客险”,但是原告也未必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这就是说,如果是第三者受伤害,而保险公司不主动赔偿,第三者就此享有诉请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权利。但乘客,即车上人员,就不能依据这个条款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只能告车主,然后车主支付赔偿后,再由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这条法规,原告可以诉求法律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承运旅客责任险,但前提是必须举证证明承运旅客责任险也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然而原告无法举证。此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对车上人员(乘客)有明确约定,死亡者在车上,因此不是第三者。而交强险只管“车外”,乘客不算“第三者”。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综上所述,原告系属于该车车上人员,不属于该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范围。原告无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此外,交强险也不处理乘客的人员伤亡的赔偿。2006年7月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但它保障的是车外人员的利益,而原告作为客车乘客并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意味着他不能从保险公司直接获赔”。

故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追究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险”有法可依。而本案中张伟光作为车主,即使不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在出了交通事故后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4月20日

如果车主投保时更换保险公司,保费会不会提高?
    车主投保时怎样才能更好地享受保险公司的优惠条款呢?如果更换保险公司,保费会不会提高?   答:目前,保险公司的费率优惠主要跟车主的驾驶记录有关,如果车主拥有良好的驾驶记录则可以获得更多的优惠。但根据监管规定,商业车险优惠幅度不能超过30%。   保险公司要选好...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