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事故双方自行处理制度存在诸多纠纷
上月底,公安部再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指引轻微事故双方自行处理,以快速恢复马路行车秩序。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与现行法规相比,新规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责任、保险理赔和处理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和细化,显得更加人性化。
记者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获悉,广州市从1993年开始实施《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去年在此基础上,又公布《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面推广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细化轻微事故的双方责任和快速理赔办法。尽管实施多年,但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根据广州市公安交警的统计数字,广州市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仍有超半数的事故不愿迅速私了,存在诸多纠纷。
新规即将实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保证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的合理和合法性,保证交通事故双方利益再度成为焦点。
保险公司要为“无责赔付”埋单
新规:这是本次新规最大的亮点之一,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并提供依据。“新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目前办法: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具有一定条件。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焦点: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4种情况下对事故产生的药费和修车费先行垫付。这就使得有些当事人尽管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假如不满足先行垫付的4种情况,保险公司会以责任未定(交警未下发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拒付相关费用。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早已明确了交通事故中的“无责赔付”原则,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交管部门介入后,意味着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推脱各种赔偿和垫付责任。
此外,简单的双车碰撞,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找不到第三者事故责任为由擅自将理赔金额打折,不愿全额理赔。当交警介入后,这方面的赔偿责任逃避将可以避免。
在自行协商中赔偿金额易产生纠纷
新规:此次新规在目前设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设了“自行协商”程序。按照新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在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广州现行处理办法:根据广州市现行《轻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依法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点,然后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单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填写《轻微交通事故协议书》,每人保留一份。如果需要保险公司来买单,需持《轻微交通事故协议书》到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相关事项。
焦点:虽然新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事故双方要自行协商处理,处理后需马上撤离现场。但关于自行协商的理赔金额争议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规定。
根据广州市轻微交通事故处理的经验,不少车主在发生轻微事故后,由于赔偿金额谈不拢,常常会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或交警,让保险公司到场勘查理赔。这样一件小事故处理所花费的时间不亚于一件大事故的处理时间。记者从广州各大保险公司了解到,在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部分保险公司规定赔偿金额低于15000元以下的不会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理赔,广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则更只对10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允许不必现场调查。
由于担心理赔金额不当,这让许多事主在发生轻微碰撞后更倾向于依赖交警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