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生效时间”可与保险公司约定

 所属分类:  2013-1-30 19:25:56    加入收藏

“生效时间”可与保险公司约定

省保监局:“即时生效”并非强制规定,双方根据需要自愿协商

保险公司:新车投保大多“即时生效”,老车续保大多“次日零时”

昨天,记者从江苏保监局获知,为更好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确早在2009年3月中国保监会就曾发函通知各保险公司,交强险可“即时生效”,但“即时生效”并非强制规定,而是双方自愿协商决定。

省保监局

可与保险公司约定生效时间 这是投保人应有的权利

江苏省保监局人士强调说: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生效时间,这是投保人应有的权利。早在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交强险投保可“即时生效”。

据了解,当时《通知》出台的背景,就是“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不过《通知》并没强制交强险保单必须“即时生效”,而是由双方根据需要自愿协商决定。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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