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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公司因审查不严被法院判罚

 所属分类:桑塔纳车险 天安车险   2013-1-30 21:53:38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就要担责,投保人与实际车主不是同一人,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埋单。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因其审查不严,被法院判令为4万余元的车损修理费买单。

2004年9月28日,驾驶员任留就其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车损险,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2275元,天安保险出具了保险卡,保险期限为2004年9月28日至2005年9月27日。今年1月,桑塔纳轿车的主人任龙把车子转让给了陈朝晖。2月,陈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222.40元。投保人任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今年7月间,陈朝晖驾驶这辆车子时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核实定损为42478.90元。当任留再次申请赔付时,保险公司拒绝了,理由是车辆所有权人发生了变更,却没有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保险公司。任留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经审理,法院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由天安保险公司赔偿任留车损修理费42478.90元。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就要担责

投保人和汽车所有人并非一人,汽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为何还得赔付?记者就此采访了审理本案的法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

审理本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常规的车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与车辆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关系人,即占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处分权人。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依法可分离,在所有权人与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人不一致时,是否赋予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人以保险合同主体资格,应当是保险公司的职责。本案中被告天安保险公司一直未否认任留与该公司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事实上是对保险市场存在的对非车辆所有权人出售保险产品的一种默认。从法律上说,天安保险公司在审查投保人资格上的不严格,是其承担保险合同责任的根本原因,因此,保险公司理当为这一“冒险”行为买单。

法官说,本案中投保的桑塔纳轿车原所有人是任龙,并非为投保人任留所有。任留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已出示了车辆行驶证等能够证实投保车辆所有权人的证件,保险公司没有表示异议,任留支付了保险费,取得保险卡。在车辆过户给陈朝晖后,于今年2月发生交通事故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仍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而是如常进行了理赔,这表明保险公司知晓并认可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物所有权人不是同一人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合同。任留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2013年7月7日

桑塔纳2000车险有哪些?保险的种类?有谁知道?
        汽车保险种类按性质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商业险,$根据保障的责任范围还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   基本险包括第叁者责任险(叁者险)、汽车损失险(车损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一下是九种基本的汽车保险种类的险种。   1、险种之一:车辆损失险(主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查看全文>> 更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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