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险“高保低赔”要积极避免

 所属分类:  2013-2-16 22:23:04    加入收藏
案例:前不久,有位车险保户向保险学会投诉,说自己遭遇了一次“非常不满”和“十分困惑”的保险索赔案件。2010年1月1日,他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二手车,当时的实际购买价是5万元,而保险公司与他确定的保险金额却是当时该车的新车价10万元,并按10万元的保险金额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一年。

不料,该车于当年9月底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损坏严重应作推定全损处理,并按出险时该车的市场实际价值赔付给他4万元,合同终止。

对此,保户十分不解,认为从合同对价的原理出发,保险金额是10万元,就应赔10万元。

如果只能赔4万元,也应按照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的规定,由保险公司退还他4万元与10万元之间相应保额的保险费,并认为合同终止后的余下三个月的保险费也应返还,若不予返还保险公司似有不当得利的嫌疑。

分析:对风险额度理解有误

这位保户之所以认为他的保险合同不合理,其理由在于只得到4万元的赔偿,那么就只要支付与4万元相应的费用即可,并认为这符合合同对价的原理。

如果依此理解,那么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绝大多数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被保险人因为没有得到所谓的“对价”,不是更有理由要求退还所付出的保险费了吗?这样的话,我们不难想象:保险这种风险转移机制将顷刻解体,难以为继。

2013年1月29日

车险理赔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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