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致损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所属分类:大地车险   2013-2-17 17:26:08    加入收藏

事发于2010年7月26日晚,台州市黄岩区的夏先生驾驶一辆红色迈腾2.0T轿车时遭遇暴雨。因路面积水严重,车子在行驶中涉水熄火。事后,该车被拖至一汽大众4S店维修,花费8615元。

当夏先生为此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公司对于拆验发动机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理由是发动机的开缸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公司表示,该车因涉水驾驶造成的损失,其清理费仅为1200元。

交涉未果后,夏先生通过《市 场 导 报 》 维 权进行了投诉,并向黄岩区法院提起诉讼。依大地保险公司的申请,黄岩法院委托台州市天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了鉴定。

2010年11月底,台州市天宇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鉴定意见书》分析指出,根据鉴定材料及调查分析,本鉴定车辆涉水发动机熄火后,没有二次发动,从维修清单中可以得到证实,因为没有更换发动机内部的气门、连杆、活塞环等机件,说明发动机没有任何机械故障。此外,拆开火花塞后即使气缸里有水,也不能说明发动机就存在机械故障。因此,只以可能存在涉及到发动机内部机械故障,就进行开缸检查是不正确的。

天宇公司认为,在决定开缸维修时,必须先诊断出发动机是否存在机械故障,可借助不需要开缸的汽车检测仪器 (如汽缸压力表或发动机综合分析仪等)进行检测。对此鉴定结论,4S店并不认可,公司总经理梁女士认为,在汽车维修行业中,对涉水车辆开缸修理是正当的操作。

鉴定结论似乎对此争论已一锤定音,但颇具戏剧性的是,黄岩法院最终却否定了这份鉴定意见。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对涉水车辆发动机是否存在机械故障,以可借助不开缸的汽车检测仪器进行检测为由,排除了其他维修方法,显缺乏科学依据;其次,车辆修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有些维修项目必须在检查、拆卸、测试后才能确定,否则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同品牌的车辆对维修项目各有不同的要求,特约维修站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的要求对进水车辆制定了维修方案,鉴定机构不能简单以可以借助仪器检测为由,评判其不合理。

2011年8月,黄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全额赔偿修理费8615元。因不服该判决,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该公司指出,车主擅自扩大维修范围及检查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采纳鉴定意见书,依据不足。

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发动机、开缸及检查费用是否属于理赔范围。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合同约定赔偿。本案车辆维修及检查系在涉水之后发生,应当说是与上述条款中的“暴雨”事由相联系。保险公司虽提出该条款系针对天灾导致车辆损失而言,但作为格式条款,出现理解歧义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故本案争议费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011年9月底,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大地保险公司上诉。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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