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之间的费率结构也不尽合理

 所属分类:  2013-2-18 14:02:01    加入收藏
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之间的费率结构也不尽合理

2010年与交强险赔付率和综合成本率居高不下相对的是商业三责险的赔付率大大降低。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部分可以归结为商业三责险精算的基础发生了重要变化,按照交强险实施前的“三责险”经验数据精算的“三责险”费率,在交强险实施之后实际上被高估。当然,正是这种变化才救了保险公司一命,否则,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真的就无法持续经营下去了。也就是说,现在实际上保险公司是用商业三责险的盈利弥补交强险的亏损。但这种结构性问题也需要研究其公平与合理性。从精算科学性的角度来讲,交强险的费率在某些地区和某些车种上必须提高,同时商业三责险的费率应当根据经验数据适当降低。

4.现在看来,2008年那次迫于舆论压力,普遍地过多地提高赔付限额和调低费率,其科学精算依据似乎不足。

将5万元的人伤赔付限额一下子提高到11万元,又将费率较大幅度降低,再通过费率奖惩制度使实际保费收入水平进一步减少。其直接后果是单均保费由2007年上半年的1406元减低到2010年的1074元,案均赔款却由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的4930元。当然单均保费减少与各地实施的奖惩制度有关,案均赔款上升也包含了车辆配件、修理费用的上涨费用。但这些因素都在客观上要求在既定的保障水平下调高保险费而不是降低保险费。

笔者这里做一个推算,如果以2007年上半年的单均保费和案均赔款计算,2011年投保的1.01亿辆车,可以收获的保费是1420亿元,而不是840亿元,2011年获赔的1370多万辆(次)机动车,赔款总额约为480亿元,而不是678亿元,综合赔付率就是33.87%,而不是80.65%。即使加上35%的费用率,综合成本率也只有68.87%。如果再将其他涨价因素加进去,也不会超过100%。

当然,2008年费率调整的得失不能一概而论,其实只是部分车辆,例如摩托车、特种车、挂车下调幅度太大,例如摩托车、挂车下调幅度高达30%以上,而这些车种正是推动交强险亏损的主力军。

费率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但有的朋友发微博给笔者,对这种费率结构的不合理不以为然,反而认为车种之间、地区之间、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之间就应当实行“互助共济”,不需要也不应该加以调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保险虽然是一种社会互助制度,但是只能在遵从风险损失概率的独立同分布的条件下的保险单位之间进行互助共济,如果风险损失是不同的概率分布或者损失事件之间不独立,就失去了保险的科学基础,也就没有保险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可言,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将会严重存在,这种制度就不可持续。这样的保险就不再是保险而是异化成其他风险补偿方式了。它的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职能就会大打折扣。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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