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五:应当适用新标准赔付

 所属分类:  2013-2-18 20:28:05    加入收藏

案例五:应当适用新标准赔付

2003年3月17日,保险公司对某公司东风货车进行保险,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费为1068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8日。合同还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等内容。2004年5月5日,某公司驾驶员徐某驾驶该车时,将陈某撞死。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徐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并已结清。2004年7月26日,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但当时新的交通法规尚未颁布实施,该交通发生在新交通法规实施之后,按照保险法有利于投保人的法理,赔偿标准应当较高,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理赔。

2013年5月30日

车险服务好才是硬道理
    服务好才是硬道理  限牌令下,对于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来说,要想赚钱,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开源,增加新保单,但现在看来新增业务难上加难。这条路走不通,就只能在旧保单上下工夫了。而争取存量保单,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必须要通过提高服务来实现。  “保险公司新增业务减少,就只能在存量业务上下工夫,尽可能多留住存量业务。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续保等服务环节上提高水平。”马骥说,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将是对车险整体理赔水平的促进。  “我们应对限牌令,就是八个字,统一思想、加强引导。”上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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