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认识的误区

 所属分类:  2013-2-18 20:37:53    加入收藏
最近,《唐山农行状告保险公司》被披露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随后采访人保唐山分公司副总经理史家洪。他认为,现在,人们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认识有几个误区,应尽快走出这几个误区,才有助于对问题的解决。

首先,一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同,涉及5方面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这就是借款购车人、借款购车人的担保人、帮助借款人申请贷款和贷款保险的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 银行。一旦发生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的风险,第一个要找的人就是借款购车人,当这个人无力归还贷款本息时,第二要找的人就是借款人的担保人,担保人也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时,第三个要找的就是汽车经销商,按责任他应千方百计收回车辆做财产保全。这几步都没走,就走诉讼这一步,向保险公司索赔,把保险公司当成第一担保人,这是一个误区。

其次,银行把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看成是零风险的业务,这在认识上是个误区。众所周知,商业信用担保合同一经签订,这种担保责任是无条件的,是终生不可撤销的;贷款保证保险是有时限的,责任是可撤销的。也就是说保险责任符合条件就生效,否则就失效。

第三,汽车消费贷款是向中产阶层发放的一种消费类型的贷款,而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性的贷款。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由于金融货币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人们故意扩大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的范围,也就是说故意降低了借款人的资格与条件,使许多根本无还款能力的人成了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

第四,有了保证保险就丢掉必要的贷款程序。众所周知,银行的常规贷款,都要对借款人作“贷款前调查,贷款中审查,贷款后检查”。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这些必要的贷款程序都忽略了。银行虽然保存着借款人的原始档案,但是,借款人按月还本付息的记录银行都没有,只是经销商到银行交了一笔款,说是某某等数十人的某月的车款本息。

第五,汽车经销商经销汽车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银行贷款,所以,就形成了汽车经销商为了扩大汽车销售规模,大量向银行贷款。在贷款前汽车经销上有求于银行。而贷款形成一定规模后,从某种意义上说,汽车经销商又有了制约银行的因素。因此,当银行贷款发生了逾期后,清收清欠的矛盾成了焦点后,银行采取了避重就轻的做法。

最后,史家洪副总经理提出一条建议:保险公司愿意与汽车经销商、银行、法院组成联合清欠队伍,对现有汽车消费贷款中的欠款,逐笔清理,确实不能还本付息的,将车辆收回拍卖,补足银行的欠款,差额部分再由保险公司赔偿。这是解决汽车消费贷款风险最好的办法。我认为,诉讼不是解决汽车消费贷款风险最好的办法!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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