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保险欺诈的标准和证据原则

 所属分类:  2013-2-18 20:43:06    加入收藏
确定保险欺诈的标准和证据原则

保险欺诈和保险欺诈罪不同,前者属于民事纠纷,后者则属于刑事犯罪。因此,它们适用不同的证据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保险欺诈,只要证据占优就可能打赢官司;而确定保险欺诈罪的证据必须确凿,不存在任何合理的疑问。

在上述案例中,要想确定被保险人投保骗赔,保险人必须证明被保险人(1)出于欺诈的动机投保,和(2)存在故意造成损失的欺诈行为。诉讼中,保险人恰恰没能证明这两点。首先,被保险人为8万元购买的轿车投保13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确实可以使人产生疑问,但保险人仅仅以此作为存在欺诈动机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他人馈赠的汽车,是否就不能购买保险呢?其次,保险人提供的鉴定指出“该车起火不是由于车辆驶出公路沿山体坡道行驶时发生的碰撞引起的”,但该鉴定并未得出汽车起火是由于被保险人纵火造成的结论。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在保险中,火灾是属于结果的承保危险。在发生属于结果的承保危险时,被保险人只需要证明发生了这种结果,而保险人在引用除外责任拒赔时负有首先举证的责任。因此,一审认为“原告不能举出汽车起火的直接证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只有当保险人证明汽车起火是由于被保险人纵火造成的时候,被保险人才负有证明自己并未纵火的责任。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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