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赔车主损失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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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9 21: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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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赔车主损失再追偿
无奈之下,俩人分别将各自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原告为其名下的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被告应当在保险期限内对其承保的车辆发生的损失,按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既有权选择肇事的一方赔偿损失,也有权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判令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李利威律师表示,无论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如何划分,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投保人有“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的法律义务。常师傅和老胡可以自由选择向对方也就是责任方申请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这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
利益不足 险商行动缓 与上一轮各家财险公司纷纷抢滩车贷险市场的境况相比,这一次险商冷静了许多。 6月10日,记者从上海保监局财险处了解,目前上海财险公司并没有重新推出车贷险的意向。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称正在研究中,不会马上推出该项业务。 本报同时联系上海多家财产险公司,相关车险部门的回复均是正在研究中,何时启动新业务没有明确时间表。而一些总部不在上海的财险公司,则在等待总公司的反馈。 一位业内人士称,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开展车贷险需要借助商业车险渠道和银行渠道,这些财险公司本身已...
查看全文>> 2013年6月7日
车险理赔误区:买了保险,当然要全赔 消费者往往会进入一个误区,认为我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就得全赔。事实上,根据保险条例,并非所有的事故都能得到全额赔偿。据了解,通常投保人在买保险时,往往只购买强制险和车险主险等,一旦出现全责理赔,保险都要扣除20%的不计免赔率,即只赔80%,其余归投保人承担。投保人要想得到全额赔偿,前提条件只有购买“不计免赔附加险”。
专家提醒:保险具有不可预知性,要想降低风险,投保可适当考虑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或其他更多险种。...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6日
商业车险差别化产品 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改革考验行业产品定价能力
本次改革对于行业商业车险产品定价机制进行了多层次的设计和完善。一 是保险金额确定方式显著变化。作为解决此前热议的“高保低赔”问题的改革措施,按照实际价值承保,改变了以往承保金额确定方式,即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 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车辆实际价值参考新车购置价和行业参考折旧率。二是建立差别化产品开发机制。放开了预定附加费用率下限(上限为 35%);规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示范条款基础上适...
查看全文>> 地震不赔 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在覆盖了大多数自然灾害之后,车险条款中也剔除了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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