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带车主签字投保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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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0 14: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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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7日,金某在当地某车行订购了一辆轿车,车行代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投保期限为2007年2月9日至2008年2月8日。
金某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共计10102元。2月12日,车行为金某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月17日,金某向车行提车,同时,车行交给金某一份“沪AS××××”临时行驶车牌,有效期15天(后经上海车管所鉴定,该车牌系伪造车牌)。2月28日,金某驾驶已投保的凯迪拉克轿车途径甬台温高速公路时与另一辆车发生刮擦,凯迪拉克轿车随后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现场鉴定后,交警认定金某应负事故全责。事后,被金某碰撞的车辆用去修理费4823元,金某的凯迪拉克轿车用去修理费197403元,拖车施救费600元,共计202826元。金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假牌照车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共计202826元。
2008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名并非金某本人所签,而是由车行代签。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金某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能生效,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的10日之内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金某的实际损失。
【争议焦点】
在没有有效车辆号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投保车辆的损失,这已经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金某认为投保书并非其签名,因此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其损失。保险公司则认为当车行拿着有金某签名的相关文件来办理投保手续时,相当于金某口头委托车行代其办理投保手续。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投保手续,由此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至于伪造签名的问题,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鉴别签名的真假。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车辆在使用假牌照的情况下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买了交强险,后面车撞到中间的车。中间的车撞到前面的摩托车(摩托车司机抢救无效死亡),请问中间的车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陪多少啊???
看责任认定情况。如果认定中间车辆无责,在后车赔偿不够死者损失额的情况下,中间车交强险最高就赔一万一千(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而且要单句合法齐全。
多方事故交强险确实复杂,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C的损失超过A和B交强险限额总和,这种情况没什么分歧:A和B交强险都按限额赔,剩下的按责任比例三七开。
第二种情况是C的损失...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4日
车险新规:车险拖赔惜赔拒赔将被严办 车险拖赔惜赔拒赔将严办
“投保容易理赔难”这一令广大车险消费者头疼的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今天上午记者从天津市保监局获悉,今后车险消费者凡是遇到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保监局将对其保险公司进行严厉查处,并首次引入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公众监督机制,确保保险消费者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
据了解,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公司的理赔质量,天津保监局今年将对保险行业普遍存在的理赔不够规范、理赔服务标准化程度较差、拖赔、惜赔以及服务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加大监...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0日
车辆无过错损失补偿险的保险职责 车辆无过错损失补偿险用于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由第三者 ( 仅限于非机动车辆 ) 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时:
1 、对于被保险车辆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需要被保险人暂时垫付的修复费用,裁决后在一个月内仍未能向第三者追回的部分。
2 、对于第三者人身的伤亡,属于第三者自负的责任,而被保险人为实施抢救必须垫支的合理抢救费用或医疗费,丧葬费,由于伤 ( 死 ) 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在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垫付的合理...
查看全文>>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仅针对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损失,其他附加险的免赔规定不能取消。根据条款规定,一般情况下,上述险种范围内的每次保险事故与赔偿计算履行按责免赔的原则,车主须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称为免赔额)。但如果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不再按原免赔规定进行免赔,而按规定计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付。
购买建议:不计免赔险一般投保费用较低,但效果明显,性价比高。尤其新手行车出现的小事故较为频繁,如果购买了车损险或三者险,在资金相对宽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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