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不赔

 所属分类:  2013-2-20 16:39:17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不赔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2006年7月1日该《条例》施行前机动车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需投保交强险。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卜纪军没有为他所有的苏D-JP571号小轿车投保交强险,因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人保公司至多只应按70%的比例进行理赔

2013年6月20日

车辆违法记录影响交强险费率
     业务人员解释与相关条例存异 “车辆保险费率没有变化,它只和被保险车辆是否出险(发生保险公司给予赔付的事故)有关,与违法记录没有关系……”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在我市的车险业务人员表示,新交规影响的主要是驾驶人,不论是罚款还是扣分,针对的都是“人”,而保险费率的变动与“车”的出险情况有关。“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并不等同于车辆出险,二者不是一回事。” 在另外几家保险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也给出了类似的解释。然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费率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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