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索赔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形式为自己争取利益
投保人孙某因为保险金给付问题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真诚致歉并承诺履行给付义务,碍于情面的孙某自愿撤回了起诉。出人意料的是保险公司言而无信,出尔反尔。气愤的孙某将保险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孙某保险金及经济损失7.2万余元。
2006年3月20日,孙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2006年5月14日,孙某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密云县交通大队认定,张某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孙某为伤者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6万余元。2007年8月,密云法院判决孙某除已支付的费用外,需再赔偿伤者医疗费等4.8万余元。孙某赔付后,向保险公司投交了各种理赔材料待领保险金,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收到起诉状的保险公司郑重向孙某承诺将会尽快予以赔付,孙某于是自愿撤回了起诉。
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承诺,而是不闻不问。气愤之余,孙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及经济损失7.8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孙某对赔偿伤者的费用中有近3000元属不合理支出,对于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孙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于法有据,根据案件事实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孙某保险金及经济损失7.2万余元。
2013年6月27日
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初步明确将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通知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商业车险费率。建立起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