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条款,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

 所属分类:  2013-2-20 21:44:18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保车损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这涉嫌欺诈”,日前有媒体痛批我国车险行业存在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高保低赔”。针对这种说法,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这种说法存在常识性错误。而昨天一位保险监管机构相关人士则表示,目前我国车险行业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机构也计划逐步解决,但目前某些关于车险问题的报道,并没有说到“点儿”上。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车辆发生全损在车损险投保客户中只是极少情况,用个别案例“推导”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令人非常不解。

“车损险,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

“我国目前的车损险条款,从保险原理上看没有什么问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昨天这样表示,同时她还具体分析了有关报道中使用的,用来证明车损险存在“欺诈”的案例。案例中的一位北京高姓车主,遇到这样一件“怪事”,“8年前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1万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李枫指出,以车损险保额对比盗抢险保额,是不正确的。车辆被盗是一次性的事件,不可能持续或连续发生,保险公司以折旧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不存在疑问。然而,车辆在投保车损险期间,很可能连续发生较大车损,最终实现的理赔金额甚至可能超过被质疑为高保额的“19.1万元”。

有关报道中还举例,宁波周某为自己车辆的车头部分以新车价约9万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万多元,保险公司估算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有2万多元,所以只赔周某2万多元。这个事故中,周某车辆的车头部分可以看作“全损”,这种一次性的全损和上文中提到的发生多次较大车损累计理赔金额超过保额,这两种情况都是车损险条款在制定时要考虑的风险因素。事实上,同一个投保人也可能先后“吃亏”和“占便宜”。分析认为,保险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要贯彻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以外,还要遵循特殊的经营原则。

有关指责存在“常识性错误”?

所谓“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种说法存在什么“常识性错误”?郝演苏指出,“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在车损险中确定新车购置价,实际上就是确定被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

如果车主不接受以新车购置价为标准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车损险保费能否跟随车辆一起“折旧”?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的选择确定有三种方式,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以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投保(即足额保险)以外,还有两种不足额投保的方式,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业内人士介绍,考虑到保险期间车辆可能多次出险,车主如果想获得全面保障,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方案比较合算。以某车型新车购置价是10万元为例,某投保人足额投保车损险保额为10万元,不考虑费率优惠,保费约1500元。假如该人士保险期内发生车辆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车辆的修复费用3000元,如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将按3000元全额赔偿。如果该人士以不足额投保方式购买车损险,以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即实际价值投保。在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李枫昨天还表示,尽管车损险条款没有太大问题,但保险公司在销售活动中或许存在表述问题,让部分车主产生误解。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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