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险怎样才能既满足保障,又合理合算呢?

 所属分类:  2013-2-20 21:56:42    加入收藏

在生活中,人们惯称车上人员责任险为“车上人员险”,称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为“第三者责任险”,以区别:前者适用于“机动车本车人员”,而后者适用于“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实际上,“车上人员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均系“第三者责任险”,二者并非并列关系,“第三者责任险”并不等同于“交强险”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既包括“机动车车上人员险”,又包括机动车“车下人员险”,或者说,包括“机动车本车人员险”和“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适用于后者。而且,投保人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投“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外“交强险”,还可以另行向保险人投保非强制性的、商业性的“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 法律并不强制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本车人员险”, “机动车本车人员险”均为商业保险。

“机动车本车人员险”和“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均系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险”,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向除自己之外的车上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该赔偿责任的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向除自己之外的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该赔偿责任的保险。故,“机动车本车人员险”与“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均系责任险。

“机动车本车人员险”与“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均系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车上人员”相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系第三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车下人员”,相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也系第三人。

2013年3月1日

保监部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车险问题
    保监部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面对保险公司以上的说法,吕师傅则称,当时到现场定损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他,不过,后来因为自己出车,就让修理厂的工作人员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了报价手续。 随后,记者通过咨询了解到,修理厂的人员声称他们曾派人进行了报价。 面对眼前的一幕,吕师傅难以接受。他认为,既然购买的是车辆全险,保险公司就应当全额赔付定损及修车后产生的费用。 由于吕师傅的说法与保险公司的答复不一致,因此7000多元理赔差额款项的讨要暂时无果。为此,保监部门的相关人员建议,吕师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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