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险制度能否解决三者险的问题

 所属分类:  2013-2-21 20:14:51    加入收藏
记者:不少专家提出以前的三者险实际上不完全属于保险理论中的强制险。您认为《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解决了这一问题?
管晓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理论所确定的强制险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其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其三,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时,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使受损害的第三者能及时、快捷地获得赔偿。这种强制性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我国《交法》第十七条也验证了这一点。其次,无过错性。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对第三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受损害的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这一点《交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公益性。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填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失,其费率、保额等应当合理,总体要求是保本微利,而不像以前的三者险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在这些方面,目前的《条例》已有了很大的进步。
在公益性方面,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监会仍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并且,《条例》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在强制性方面,《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在无过错性方面,按照《条例》规定,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对于切实保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的作用,减少了法律纠纷,简化了处理程序,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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