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不少专家提出以前的三者险实际上不完全属于保险理论中的强制险。您认为《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解决了这一问题?管晓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理论所确定的强制险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其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其三,发生机动车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时,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使受损害的第三者能及时、快捷地获得赔偿。这种强制性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我国《交法》第十七条也验证了这一点。其次,无过错性。即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对第三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受损害的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这一点《交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再次,公益性。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填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失,其费率、保额等应当合理,总体要求是保本微利,而不像以前的三者险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在这些方面,目前的《条例》已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公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