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车损险业务的影响

 所属分类:  2013-2-21 20:38:13    加入收藏
《条例》对车损险业务的影响

对于中低档车辆,特别是农用车等价值较低的机动车所有人,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大幅提高,导致保险费缴费水平提高,那么这部分车主在购买了强制责任保险后,势必会影响其购买商业车损险的缴费能力。长此以往会造成车损险投保人群发生变化,一方面是那些高档车的车主为了弥补强制责任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不足,会投保车损险作为补充;另一方面,就是那些潜在风险大、事故发生后将会造成损失数额巨大的车辆,投保商业车损险出现逆向选择,如果这样的投保车辆过多,将会对车损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造成较大的危害。

2013年2月22日

保额保费在《条例》中的规定
    保额保费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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