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要更透明

 所属分类:  2013-2-21 21:52:10    加入收藏

王绪瑾:车险理赔要更透明

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

最近部分媒体质疑车险“高保低赔”,这里边有个普遍的误解。

首先,国内的财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并不是只按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险金额,而是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方案供客户选择:一是按实际价值,也就是按该车的折旧价推算保额;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协商价值,当然这个价值不能超出新车购置价。

现在多数机动车主都选用新车购置价来投保,原因之一是车损案例中,99%以上是部分车损,无论该车用了多少年,发生部分车损时,更换的都是崭新的零配件,而不是同样用了多年的旧配件。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时,投保人是不会有意见的。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因为新车购置价对应的保费较高,自然代理人提取的佣金也会相应高些,所以这也导致不少车险代理人在推荐车损险保额时,更倾向于向客户推荐按新车购置价上车损险。这个问题虽然不是媒体关注的重点,但也提醒保险公司,在销售管理时提高服务水平,必须让客户买个明白的、放心的车损险。

现在大家最关注的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发生全损时却只按该车的折旧价来赔,也就是现在部分媒体所说的“高保低赔”。这个占比很小,不到全部车损案的1%,但这个情况的确存在。即使比例小,也不是个小问题。我认为,客观地来讲,这还算不上是欺诈行为。

因为造成“高保低赔”现象的前提是:跟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相比,国内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强大的精算数据支撑,所以做不到将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和全损时的费率进行分别计算。所有的公司都还只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把车损的各种情况都按一个费率计算。所以保险公司不是存心要欺诈,而是暂时没有能力做到细分,这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亟待完善的问题。我相信,通过大众媒体的监督、保监会的监管,全行业都会高度重视,加快改进步伐的。

刚才我说“高保低赔”不能算是保险公司成心的欺诈行为,但反过来我要特别提一下,如果保险公司都实行“高保高赔”,就是说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不管这车开多少年,也都按新车购置价理赔,那反而会导致大量的保险欺诈行为。打个比方,我有一辆车,当时10万元买的,开了5年后,如果按当年的新车购置价(假设8万元)投保,而且还能按新车购置价8万元理赔。如果我想钻保险公司的空子,找个地方把车弄成全损了,然后找保险公司赔新车购置价8万元,那我就赚了,但保险公司就赔得很冤了。有同样想法的车主肯定很多,这样一来,保险公司不得不破产了,保险公司破产了,那么拿着保单的投保人的权益就没法得到保障了。

“高保低赔”这个问题现在受到高度关注,眼下保险公司可以加强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三种定价方式都必须要说清楚,如实告知非常重要,这是保险公司规范经营的一个关键;第二,费率厘定方面,要想做到既防止保险欺诈,又可以保证费率相对公平,那就得向发达国家取经,在费率厘定时将部分损失和全损这些不同细分情况都考虑进去。虽然不容易马上与国际接轨,但也要加快步伐,毕竟事关整个行业形象。

最近关于车险条款的质疑声很多,这里边除了保险公司与公众媒体的沟通不够之外,还凸显出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尤其是理赔的透明度要提高,让消费者更多地了解保险,好的例子、不好的例子都要报道,让舆论监督,这样服务水平才会提高得更快。

对于媒体公众关注的“无责免赔”问题,我对保险公司提一个简单的建议,就是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签订碰撞互不追偿协议,这样就让消费者省了很多事,这样才叫保险服务大众。

2013年6月23日

盘点减免车船税的几种情形
     为了发挥促进节能减排、引导社会消费导向的社会作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中国出台了新的减免车船税政策。新减免车船税政策在原来的规定上扩大了减免范围,更有力的体现车船税造福社会、引导社会导向的初衷。 新车船税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若干种情形,如为扶持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发展、为节能减排、为使政策具有延续性等。下面为大家一一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减免车船税的第一种情形:为扶持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发展。新车船税法为了扶持农林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免征船税。另外,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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